劳动委托书

时间:2022-07-13 13:49:41 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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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委托书

  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说明委托书具有不可撤销性。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很多事情都会用到委托书你所见过的委托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劳动委托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劳动委托书

劳动委托书1

  委托人: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

  你委受理与我(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代理人:

  (1)姓名:性别:民族:

  出生年月:工作单位:

  职务: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2)姓名:性别:民族:

  出生年月:工作单位:

  职务: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事项和权限为下列第项:

  一、一般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签仲裁文书)。

  二、特别授权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申请,代签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诉讼等)。

  三、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

  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劳动委托书2

  劳动仲裁答辩状

  案号:厦集劳仲案(201)第001号

  答辩人:厦门张三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答辩人就贵委所受理的厦集劳仲案201第001号王某某诉厦门张三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不属于劳动仲裁案件,贵委应当撤销案件或者直接驳回被答辩人的申请事项。

  1、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1)被答辩人未在大陆合法就业。被答辩人系台湾同胞,适用我国《就业规定》[1]第四条之规定“我国对台港澳地区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但本案的事实上,被答辩人除了有于20xx年9月20日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的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的《就业证》,且该《就业证》已于20xx年8月31日失效,此外并无其他的就业证,则意味着在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止,被答辩人在大陆的就业状态均属于非法就业,被答辩人并不具有就业的资格。根据《确立通知》[2]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参照适用广东《适用劳动法律指导意见》[3]的十八条及北京《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纪要》[4]第十五条之规定,均确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则可以确定被答辩人无法与答辩人形成劳动关系,至多就是劳务关系。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的争议只能适用合同法或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定,而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我国目前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并没有规定雇主与雇工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未规定雇用单位需要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之规定。

  2、被答辩人并非劳动争议仲裁主体。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第二条之规定,在我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只是能是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就是说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范围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而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更非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所受理非范围。根据《劳动人事仲裁规则》的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6],仲裁委员会应当以被答辩人未办理《就业证》,非劳动法律关系,非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为由不予以受理,撤销案件。

  3、从责任分配的层面看,被答辩人本身对未办理就业证有过错,且积极参与该行为的实施。

  作为答辩人所聘请的高层管理人员被答辩人有使用公章的权限,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为外籍人员办理《就业证》等事宜,有充分的决定权。同时,其本人也是积极地代表了答辩人实施了该侵权行为,不可能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二、被答辩人已在台湾地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与贵委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是冲突矛盾的。

  被答辩人的重复诉讼违背了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诉讼原则。被答辩人已经在台湾地区提起了对模得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基于确认劳动关系的给付薪资等劳动诉讼主张。这与贵委所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诉求基础是一致的,但诉求事由却是相矛盾的,诉请事项是一致的。被答辩人在就同一时间的同一事项同时向两个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要求给付薪金及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赔偿是不符合常理及法理的。

  三、答辩人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被答辩人申请答辩人支付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0000元事项不成立。

  (1)被答辩人的情形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7]第7条规定的情形。按被答辩人提交的《劳动合同》(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2)证实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曾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情形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的情形,不能适用该规定。

  (2)“时间段计算”与法律不合。根据《劳动合同法》[8]第8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法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自首次用工之日起的一月“宽限期”内该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超一个月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11月的双倍的工资,过一年后视同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并非如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无限期的'24个月底支付双倍工资。

  (3)从责任分配角度来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被答辩人。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给贵委的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于20xx年9月15日的《劳动合同》(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第一条“乙方的工种岗位为:厂务部经理”,及答辩人提交的通知及呈签(答辩人提交的证据4)证实被答辩人属于“台干”身份的事实,确认被答辩人是答辩人的管理层成员,公章由其管理,其享有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提交的这份书面劳动合同就是证明其有权决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力证。从这个层面来讲,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作为主管人事主管的公司管理层被答辩人的责任,是其处心积地虑“钓鱼式”地将答辩人陷于违法境地。

  (4)程序上,答辩人申请事项已超一年的仲裁时效。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结合本案的事实,被答辩人在其申请事实与理由中陈述其入职时间为20xx年8月1日,而并非20xx年2月1日。自此,答辩人因未与被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一年而应支付惩罚性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退一步说,按答辩人的逻辑及提供的证据,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自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点20xx年2月1日的一年内,即至20xx年1月31日止,不管距离其申请立案受理的时点“20xx年1月4日”还是贵委所受理的时点“20xx年3月9日”,都已经远超过1年得仲裁时效。且如前述,作为答辩人所雇请的管理人员积极地参与了该行为的实施,是不可能不知道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权利被侵害的事实的。

  (5)结合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被答辩人所要求的“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0000元”不应得到支持。

  2、被答辩人申请答辩人支付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工资240000元不应当得到支持。

  (1)被答辩人的应享有的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仅为6个月,而非24个月。根据《医疗期规定》[9]第3条之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根据《贯彻通知》[10]的第2条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具体延长的幅度,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根据上述法规之规定,并结合事实,被答辩人实际在答辩人的工作年限为6年6个月;且其并没有取得有效的延长医疗期的合法手续。所以,被答辩人可以享受的医疗期为6个月。

  (2)被答辩人可得的医疗期的月工资为560元,而非10000元。根据《贯彻意见》[11]第59条之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照厦门集美区20xx年至20xx年3月份的最低工资标准700元,则被答辩人所能主张的医疗工资为560元/月(700x80%),而非10000元/月。

  (3)事实上,答辩人已经及时支付了病假工资。因顾念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已工作多年,答辩人已实际按月支付了不低于7000元的基本工资,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4“联络单”中“按相关规定已支付6个月医疗期的病假工资……”证实答辩人已经认可了答辩人支付六个月病假工资的事实。且答辩人也多次派人慰问,且组织了公司里的员工为其募捐了善款。以上事实在证据6“银行账户明细”、证据7支付凭证及支付凭单均有体现。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主张240000元的医疗期工资是毫无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3、答辩人不应当存在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及补偿金的义务。

  (1)如前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对象;仅有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基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补偿金请求权基础。

  (2)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上不存在解除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由此可知,主张赔偿金的前提是单位违法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但事实上,被答辩人并未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关系。从证据的证明力看,被答辩人提供证据4“联络单”试图证明答辩人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从其内容看,答辩人仅是咨询其是否如期复职,“若您无法如期复职……是否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而并非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而事实上,则是被答辩人未能如期复职,而其依法能享有的医疗期已届满,已不能享有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被答辩人并未能如期回单位复职严重影响到了单位的运营。

  (3)退一步讲,若存在劳动关系,仅为事实劳动关系。答辩人解除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被答辩人也不能因此享有赔偿金或补偿金。

  第一,依据文意可知“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提前结束合同,故其中势必存在约定的期限,但是由于被答辩人的原因,导致了其未与答辩人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事实劳动关系,并没有约定明确期限(如前所述,事实上并未形成劳动关系,仅为劳务关系),因此,不适用有关赔偿金的规定。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48条对于赔偿金适用条件说得很清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非“违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不适用有关赔偿金的规定。

  第三,对于无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被答辩人已主张二倍工资,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会使被答辩人获得过多非劳动性收入。

  第四,被答辩人至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之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要求单位在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而不论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解除。因此被答辩人的请求不当,不应得到支持。

  (4)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12]之规定,“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该复函一则明确“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合法终止,不存在“违法解除”的说法;二则明确区分了“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与“新劳动合同期满”的界限。从而否决了被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46条第5款“劳动合同期满的”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基础。

  综上所述,不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结合事实和法律,被答辩人都没有权利向答辩人请求赔偿金及补偿金。

  4、答辩人不存在支付医疗补助金义务。

  (1)诚如上述,被答辩人已在台湾地区提出的基于患职业病的赔偿诉讼请求与其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补助金的申请事项与是自相矛盾,此处被答辩人是不能自圆其说。

  (2)医疗补助金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医疗期满后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用于继续治疗的医疗补助金。可见,这个医疗补助金的前提:一、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或解除;二、劳动者确有需要继续治疗。

  (2)诚如上述,并不存在答辩人并未与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而是被答辩人未能如期复职,影响答辩人的公司的运营。退一步说,如前述,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并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的说法。

  (3)被答辩人并未举证说明其存在继续治疗的需要。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情形并不符合适用《经济补偿办法》[13]的第6条及《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4]第22条规定的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条件。

  5、答辩人并不存在为被答辩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1)诚如上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仅存在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基于劳动关系的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2)退一步讲,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基于社会保险的唯一性,答辩人不存在为其缴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而被答辩人在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0月1日期间一直由台湾地区公司为其投台湾地区当地的社会保险;而于20xx年10月后,被答辩人自行加保于台湾地区台北县推拿与民俗传统疗法职业工会。意味着在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补缴社会保险的时段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及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的内,被答辩人都有在台湾地区参与保险,答辩人不存在为其缴社会保险的义务,否则存在被答辩人获得额外过多的非劳动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

  一、根据《就业规定》之规定,被答辩人因为未办理有效的就业证,直接导致其在大陆非法就业,与答辩人无法形成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请求未订书面劳动合同可得双倍工资,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工资,医疗补助金,补缴社会保险的诉求基础。

  二、因被答辩人已在台湾提起基于其与在大陆提起的诉请同样时段内其与台湾地区的模得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纠纷的诉讼,有重复诉讼之嫌,妄图获取多重利益。

  三、其所主张的各项申请事项都不得事实和法律支持。因此,被答辩人的申请事项不应当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应当由仲裁庭撤销案件,不予受理。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厦门张三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劳动委托书3

  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XX公司

  受托人:XX分公司

  兹委托上述受托人,代表委托人:

  1、通知本公司职工丹丹(身份证号:XX):委托人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xx年6月25日解除;

  2、向该职工出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附后);

  3、就该职工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疑问进行解答,并办理涉及法律纠纷事务。

  授权期限:自本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止。

  委托人:XX公司

  (盖章)

  20xx年6月25日

劳动委托书4

  一、 分公司有无权利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是否能作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标准在于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是,有以下两点需要考虑:①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其作为用人单位仅仅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违反相关约定,依然需要由总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③对于末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在未获得用人单位授权的情形下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并非必然无效,而应该看劳动者的对于相关情形的知悉情况,即从劳动者保护的角度来看,如果该劳动者有理由相信其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则也应该认为有效力,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xx总公司

  受委托人:xx分公司

  委托事项及范围:现委托xx分公司合法委托代理人,授权其代表我公司进行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切工作。具体权限如下:

  1、谈判权

  2、签订劳动合同权

  3、代为承认或放弃权利

  授权期限:至 ,《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生效。

  该被授权人代表我公司所签署的一切条款文件,我公司均予以确认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

  代理人无权转换代理权。特此委托!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章:xx

  20xx年xx月xx日

  被授权人签章:xx

  20xx年xx月xx日

劳动委托书5

  委托人: (具有法人资格用人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地址:

  受委托人: (无法人资格部门或分支机构全称) 负责人: 职务: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我单位委托 (无无法人资格部门或分支机构全称)以本单位的名义与其所招用的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使管理职权,对其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行为我单位承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委托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委托书6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会受理 与我(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2)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委托人: (签章)

  受委托人: (签章)

  xxx年 月 日

  附注:1.本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

  2.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诉讼,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劳动委托书7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现委_________在我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年×月×日

劳动委托书8

  劳动合同委托书

  委托人:性别: 出生日期:身份证编号: 住址:

  被委托人: 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编号: 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因,不能亲自履行XXX年XXX工作,特委托____________为我履行XXX工作,对被委托人在履行合同期间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XX年XX的工资,均由被委托人 领取。委托期限: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人:被委托人:

  年月 日

劳动委托书9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电话: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

  兹委托我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作为我公司委托代理人办理如下事项:

  1、员工招聘及其劳动关系建立、解除、终止;

  2、公司劳动人员工资申报;

  3、五险一金缴费基数申报及变更、社保稽查;

  4、劳动执法年检;

  5、劳动监察部门监督、检查;

  6、劳动仲裁纠纷的调查、处理。

  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xxx年月日

劳动委托书10

  本人与xxx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到期,因目前本人在项目工作,不能回公司亲自续签合同,特全权委托代为在劳动合同书上签。

  委托人:

  日期:

劳动委托书11

  委托人: xxx

  性别: x

  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住址:

  被委托人: xxx

  性别: x

  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xxxxx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

  xxxx年x月x日

劳动委托书12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中,作为我方仲裁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代为出庭参与庭审活动、答辩、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发表最后意见;代为提出管辖权异议;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代为提起反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代为签署、领取本案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诉讼,特别授权全权代理。

  代理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

  签署的有关文书我单位均予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劳动委托书13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贵委立案受理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 及第三人 的劳动争议仲裁案(厦劳仲案[20]号),现依法委托下列人员为我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1、姓名 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姓名 性别公民身份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事项和权限为下列第 项:

  一、一般代理,包括:

  1、代为陈述劳动争议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及事实理由;

  2、代为答辩;

  3、代为申请回避;

  4、代为举证(包括申请调查取证、鉴定)和质证,询问证人;

  5、代为辩论,接受询问或告知,发表意见;

  6、代为协商约定或确定包括不公开审理、采取书面或其它方式进行审理、仲裁期间的鉴定机构并签署相关协议,向鉴定人提问;

  7、代为签收通知、告知、决定书、裁决书等仲裁文书。

  二、特别代理,包括:

  1、一般代理的所有委托事项和权限;

  2、代为提出、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或反申请;

  3、代为承认、撤回、放弃、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

  4、代为调解和签署、签收调解书或调解笔录。

  三.其它代理:

  委 托 人:

  受委托人:

  年月日

  (注:委托人为自然人,由其本人签字;委托人为单位,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受委托人亦应由本人签字。)

劳动委托书14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委托人: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中,作为我方仲裁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代为出庭参与庭审活动、答辩、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发表最后意见;代为提出管辖权异议;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代为提起反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代为签署、领取本案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诉讼,特别授权全权代理。

  代理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签署的有关文书我单位均予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劳动委托书15

  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____________与我(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 民族: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与委托人关系:__________

  (2)姓名:_______ 性别:_______ 民族: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与委托人关系:__________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 托 人:_________(签章)

  受委托人:_________(签章)

  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_日

  附注:

  1.本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

  2.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诉讼,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延伸阅读:

  仲裁程序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申请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

  根据《劳动法》的有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当受理。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诉人的情况;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申斥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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